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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师德失范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5-13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廉洁从教,切实解决当前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禁师德失范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从事有偿家教。中小学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不得到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课。
    二、严禁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礼品。中小学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在教学生及其家长的礼金、购物卡和礼品,不得借教师节、春节等节庆之机收礼。
    三、严禁接受学生家长的吃请。中小学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家长为其子女毕业、升学所设的“谢师宴”,不得接受任何有可能影响平等公正对待学生的吃请。
    四、严禁体罚学生。中小学教师不得侮辱、歧视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小学教师违反以上禁令一经查实,除全部清退违规收受的钱物外,所在学校还应视其情节作出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情节较重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提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聘教师职务,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疏于监管、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应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校三年内的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本通知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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