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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供电公司走进政风行风热线受理群众诉求答复

发布时间: 2013-01-10  字体:[ ]

记者社会调查答复

1、地址:郭里园新村76幢。电话:139****2226

诉求:家中经常出现电流声,之前公安到现场判断是楼下变压器发出的,怀疑变压器油故障,希望供电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此现象频繁发生,白天有时又没有了。

答复:1220日上午,南通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工区主要负责人与电缆班相关处理人一道赶赴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确认并非配电变压器引起电流声,并随即与该用户进行了解释与沟通,用户当场表示认可,并称近日也未听到此类声响。

2、地址:狼山静海商贸街119室。电话:138****3903

诉求:家中一共5口人,因该处房产属商业用房故在派出所不好上户口,但向供电部门申请人口增加阶梯电价用电基数必须提供户籍内所有人口身份证明,求助。

答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我省于20127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

政策明确“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即:第一档为3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331-5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5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申请家庭户籍人口用电基数调整,需提供电费缴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与用电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与用电地址一致的户口簿原件、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户籍内所有人口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居民家庭人口数量的核定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您所反映的商业用房无法办理落户手续的情况,还请您详询公安部门,满足上述条件后即可办理。

3、地址:百花5幢。电话:89****13

诉求:百花5幢车库的电都是从火表拉线,有安全隐患。

答复:百花5幢这样的标准住宅楼由集中表箱供电,供电公司与住户产权、维护责任分界点为表后十公分,车库用电大部分由各家各户电表内接线。热线节目结束后,供电公司已派专业人员协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查勘、指导客户如何接线,提醒用户注意用电安全。

4、地址:狼山镇洪江村1组(孔先生,后经联系自称姓王)。电话:180****9745

诉求:供电局在此竖高压线柱子,离民房只有20米左右,且电线悬挂在房顶,认为有辐射,不利于身体健康。(与袁先生138****2817反映的是同一地方的同一类问题)

答复:220千伏临江变-园林变线路工程(以下简称临园线,即投诉人反映的线路)是220千伏临江变电站和220千伏沙家圩(园林)变电站之间的一条重要联络通道,它的建成投产对南通市市区的安全可靠供电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临园线于2007910日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苏核表复【2007263号《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220kV园林等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091030日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苏发改能源发【2007123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苏电网2009220千伏输变电(聚宝等)工程第一批项目的通知》)核准建设,线路路径经南通市规划局批准,根据苏政办发【2007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本工程为合法建设。

由于线路在南通市城区行径,虽经多方案比较,但线路跨房无法避免,因此,工程自201012月开工建设以来,政策处理工作异常艰难,供电公司和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区政府以及南通市政府多次进行协调和沟通。

今年1120日,我公司邀请狼山街道洪江和临江两居委会居民到我公司进行座谈,会上江苏省环保厅的专家对村民提出的环保问题进行了解答,我公司出具环评报告,提供住房和建设部GB505452010规程等文件,明确答复220千伏线路可以跨越房屋。村民对专家的答复不满意,认为环保厅偏袒我公司,坚持线路下面不能住人,要求拆迁。

1217南通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接狼山镇洪江村1组孔先生(电话:180****9745)称供电局在此竖高压线柱子,离民房只有20米左右,且电线悬挂在房顶,认为有辐射,不利于身体健康。我公司发策部程主任在线就电网工程在环保方面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了详细地解释。

1221我公司在接到狼山镇洪江村王先生(电话:180****9745,号码与前述相同)因担心有辐射而投诉至省政风热线的消息后,立即派相关人员与对方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对方仍然要求拆迁和出具承诺书等,我公司人员耐心解释220千伏下面不拆迁的理由,并表示可以带他到已投产的同等级电压线路的跨房现场去看,对方不仅不同意,还辱骂那些被跨越的居民,对方称不要和他单独谈,要和村民一起谈等。

针对此事,我公司前期已经开展了必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尽管如此,我公司仍然与对方约定下周由居委会邀请居民再次沟通,我公司准备承诺书等材料。

节目现场电话诉求

5、严先生,电话:130****8603

诉求:对电费发票有疑问。电费发票下多了个0.3,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答复:节目现场,供电公司已对严先生进行了答复,严先生表示理解。以下是严先生家的电费发票,客户所提的0.3在下表中已标注,为阶梯电价超过二档部分的电量的单价。

江苏省电力公司通用机打发票

核查票

:本发票作为核查,不作收费报销凭证

开票日期:

20121218

行业分类:

电力

供电服务热线:95598

户号:

8100254399

段 户 号:

601006312

/

54

201212

月页数:

1

/

1

户名:

严春华

 

地址:

芦泾乡*****48#

本月示数

上月示数

电量

单价

金额(元)

上期转入:

0.21

6074

4889

1

1185

588.39

转入下期:

0.1

4099

3280

1

819

0.5583

457.25

本期抄表:

20121202

1975

1609

1

366

0.3583

131.14

 

一档基数1150

二档基数850

 

 

一档已用1150

二档已用850

阶梯3

1185

0.3

355.5

收费员:

2803161945

加减

 

违约金 

 

 

 

小计

944

抄表员:

2800165550

金额:

玖佰肆拾肆元整

销售单位:

南通供电公司

已缴:

0

剩余:

0

应补:

944

开票地址:

南通供电公司

6、邵先生,电话:138****5286

诉求:1)阶梯电价实施前原为单月抄表,现在是否还是?(2)阶梯电价实施后电费怎么算法?

答复:1、阶梯电价实施前后抄表日期原则上不变。

2、算法举例:假定A用户为分时居民,单月抄表,按抄表日正常抄表。20127月份抄见总电量380千瓦时,其中峰电量250千瓦时,谷电量130千瓦时;9月份抄见总电量1500千瓦时,其中峰电量1000千瓦时,谷电量500千瓦时;则该用户79月份电费计算分别如下:

按照双月抄表当年12月、每月及单月抄表次年1月进行年度各档基数清算的原则,该用户清算月为次年1月,当年年度各档电量标准的基数月份为7-12月,共6个月。

第一档年度电量标准:6×230=1380千瓦时;

第二档年度电量标准:6×(400-230)1020千瓦时;

17月份:抄见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基础电费(峰)=250千瓦时×0.5583/千瓦时=139.58

基础电费(谷)=130千瓦时×0.3583/千瓦时=46.58

基础电费(总)= 139.58+46.58=186.16

合计电费: 186.16

29月份:

基础电费(峰)=1000千瓦时×0.5583/千瓦时=558.3

基础电费(谷)=500千瓦时×0.3583/千瓦时=179.15

基础电费(总)= 558.3+179.15=737.45

第二档递增电费=(1500-1380)千瓦时×0.05/千瓦时=6

合计电费:737.45+6=743.45

7、地址:如皋常青镇(孙先生)。电话:151****6018

诉求:自家上方有500kV线路通过,发现屋顶上有感应电。(电视台跟踪采访)

答复:20121218日,南通供电公司运检部、发策部、基建部、输电工区、省检分部以及如皋市供电公司发建部等相关部门与南通电视台一同前往现场勘察。

现场情况为:该户二层楼房顶部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房顶木梁均测得感应电。因天线受电磁场干扰,电视节目收视不清,目前该户未安装有线电视。该居民楼基本为空置状态。

500kV泰官、兴殿线101#-102#从该户民房南侧经过,边导线与民房最小距离为7.8米,符合相关规程规定的5米距离要求。经发策部确认,该线路沿线满足环评要求。

供电公司为妥善处理初步拟定了以下方案:

1、处理感应电:在取得民房主人同意的情况下,供电公司协助在该处民房附近安装接地装置(类似配电变压器接地装置)一组,将楼房顶部热水器等金属物件可靠接地。

2、处理电视收视不清:

方案一(推荐):在取得民房主人同意的情况下,供电公司协助将楼房顶部电视天线移至民房东北侧远离线路方向。

方案二:在取得民房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建议该户居民办理有线电视,供电公司适当补贴初装费(目前如皋地区初装费为400元),有线电视使用费用户自行承担。

8、储女士,电话:189****3827

诉求:建议对老人用电能有优惠。

答复:按《电力法》有关规定,电价政策由省物价部门制定。江苏省销售电价政策由江苏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南通供电公司是执行单位,接受物价部门检查监督。目前,已对地方政府所办的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我认为储女士的建议比较好,符合我国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我公司也会尽力向上级单位反应,希望此建议能早日实现。

9、李先生,电话:138****8344

诉求:自己租房居住,对电价执行有疑问

答复:已经电话联系了用户,用户为租房户,目前房主向其收取的电费标准大约在0.9/度,故有疑问,已告知用户现行的阶梯电价标准,建议用户自行与房主沟通解决。

10、询问有关企业用电预售问题。市纪委纠风室要求对预售电问题进行解释,并询问对企业用电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复:供电公司采取预结算电费的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章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是适用民法进行调整的。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关系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预结算电费这种电费结算方式的约定则正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二、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我国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预结算电费业务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也是实施预结算电费的有力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供电公司坚持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优化服务流程,开辟重点客户“绿色通道”,赢得了“领导满意,用户满意,社会满意”。在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上,一是公司领导定期率队对政府、企业开展走访活动,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主动做好区域规划、项目规划与供电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并征求地方政府和用电客户对电力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二是为政府重点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凡政府重点项目坚持由一名领导带队与项目结对,定期上门指导业务、了解业扩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办公,确保业扩进度不影响项目的总体进度。按照“一个客户经理、一套服务方案、一份服务备忘录、一份工作简报”的“四个一”绿色服务机制,对在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进行跟踪,分析,排出业扩中的情况与问题,做到一户一方案。三是对一般专变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等客户自主环节加强跟踪服务;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量身订做企业用电方案,指导企业合理、经济使用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四是更好地服务风电企业发展,深入到每个风电落户项目,为线路通道建设、升压站选址等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对相关风电升压站、风电汇流站所址方案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为确定具体位置和接入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这些工作都为风力发电的推广运用创造了最宽松的环境。五是合理编制有序用电方案,今年夏天,按照“缺电不缺服务,限电不限发展”的承诺,供电公司始终未拉一路电,基本不安排计划检修任务,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抢修服务规范到位,严格按照对外承诺时限开展抢修工作,减少了客户停电时间,为企业发展输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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